(1)對高校畢業生到中西部地區、艱苦邊遠地區和老工業基地縣以下基層單位就業、履行一定服務期限的,按規定給予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。
(2)在基層特別是街道(鄉鎮)、社區(村)購買一批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崗位,優先用于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。
(3)艱苦邊遠地區基層機關招錄高校畢業生可適當放寬學歷、專業等條件,降低開考比例,可設置一定數量的職位面向具有本市、縣戶籍或在本市、縣長期生活的高校畢業生。
(4)艱苦邊遠地區縣鄉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高校畢業生可適當放寬年齡、學歷、專業等條件,可以拿出一定數量崗位面向本縣、本市或者周邊縣市戶籍人員(或者生源)招聘;鄉鎮事業單位招聘本科以上高校畢業生、縣級事業單位招聘碩士以上高校畢業生,以及招聘行業、崗位、脫貧攻堅急需緊缺專業高校畢業生,可以結合實際情況,采取面試、直接考察的方式公開招聘;可以根據應聘人員報名、專業分布等情況適當降低開考比例,或不設開考比例,劃定成績合格線。
責任編輯:祁夢寶